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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生态透视——以22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分析素材

学术之路 2021-09-16

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生态透视

——以22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分析素材


侯明明


注:本文所提到的招生高校、博士生导师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只是基于方便原则。其次,笔者资料收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除却时间的限制,2018年1月新增的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也没有以法学一级学科名义实施招生,当然不属于本次的招生统计范围。再次,由于统计方式以及查阅资料的自身能力限制,统计的结果很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本文只供参考。最后,本文如有与正式出版文章不同,请以出版为准。


本文已发表于《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总第20卷。


作者简介:侯明明,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7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通过我国22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情势可以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我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生态可切割为招生单位、申请条件、复试考核及最终录取四大子生态。通过对20所高校招生生态的宏观比较和两个招生单位内部的微观比较后可以发现,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具有准入机制和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招生单位双轨制和单一制的评价标准应从身份演变为能力,高校招生出现了自主权基层下沉与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同时,如何协调多元主体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及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法学理论;博士招生;申请考核;招考文件;招生自主权;学术权力


一、素材与思路


(一)何种素材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个高校相继开展了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但是对于改革的进展以及改革的成效却没有一个概览。本文试图通过一定素材的分析,在一个视角下去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透过本文的题目,可以看到三个关键词“法学理论专业”、“22所高校”及“‘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其实这三个关键语词也是本文分析的素材,下面分述之:


1.法学理论专业。除却笔者自身的研究方向、学术志趣之外,通过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条件来透视我国整个法学博士招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视角。之所以可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一直以来都是法学二级学科中非常受重视的学科之一,有其重要的学科地位,而透过法理学又可以反观整个法学一级学科;第二,法学理论专业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专业,其囊括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不乏学科交叉的跨学科研究。所以,通过法学理论学科其实不是运用单一学科的视角看法学,而是从跨学科的视域反思法学博士招生生态。


之所以说法学理论专业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专业,是因为其既包括传统的法理学科(狭义法学理论专业),又包括法律方法论、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独立招生的学科或者专业(广义法学理论专业)。统计时,笔者会一并统计在内。但为了区分狭义法学理论专业和广义法学理论专业,笔者将狭义称为传统法学理论专业,广义的呼为法学理论专业。在统计的招生高校中,有的高校除了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之外,还逐步开辟了新的招生领域。其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大学。首先,华东政法大学在法学理论专业招生之外,又设置了法政治学、法律方法论招生学科。其次,中国政法大学除了在法学院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法与经济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之外,还在中欧法学院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人文学院招收法治文化方向,人权研究院招收人权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综而述之,中国政法大学共在四个院系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最后,黑龙江大学虽然不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但是其招收法与经济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依法行政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研究、中国经济立法及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湖南大学招收公共管理法治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除了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之外,还招收社会治理法治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重庆大学除了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之外,还招收新闻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方向的博士;武汉大学除了招收传统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之外,还招收体育法的博士研究生,此亦属于统计的范围。


2.22所招生高校。笔者在选取招生单位时考量了三个准入标准和四个排除标准。首先,三个准入标准分别是:传统五院四系,这是我国传统的法学老牌基地;具有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的高校;在法学理论专业开展“申请—考核”制的高校。三项中的前两项是或然的关系,而前两项与第三项是并然的关系。其次,四个排除标准分别是:第一,招生高校不属于五院四系或者具有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的高校;第二,招生高校未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第三,未在法学院或者相关学院开展“申请—考核”制招生;第四,未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通过这三个准入标准设置的门槛和四个排除标准的过滤,我们最终筛选出了22所符合条件的招生高校,作为本文的招生分析对象。


3“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本文以22所招生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窗口来透视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的招生情况。在招考文件的选取方面遵循的原则是:已经在法学理论专业实行过“申请—考核”制的招生高校,以2017年的相关招考文件为准;如果关于2018年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的“申请—考核”制文件已经公布,以2018年公布的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2017年的其他相关文件;(清华大学就属于此种情况,因为其实行一年两个批次的招生,所以需要早期发布招生简章。)过去未实行过“申请—考核”制的单位,在2018年招生第一年施行,那么以2017年发布的2018年“申请—考核”制相关文件材料为主,兼具2016年或者2017年发布的复试实施细则或者办法为辅,共同绘制成“申请—考核”制文件的全部构图。

4关于素材的排除选项。本文的主题是讨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情况,虽然副标题已经进行了22所招生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的限定,但是其仍是一个庞大的内容,笔者不得不做出一些排除性的选项。其一,本文的统计只限于国内应届硕士毕业生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的往届生,不内含同等学历的考生以及港澳台、国外的考生;其二,不包括论文博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等专项计划的考生,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的考生,也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单独选拔的招生情况,仅仅包括统一招生内的“申请—考核”制招生。


(二)如何分析


首先,主题元素梳理。在本主题内,有四个元素需要予以关注:招生单位、招生条件、复试考核、录取情况。笔者在下文中就围绕这四个元素,依托现有的招考文件进行梳理,把关于这四个元素的相关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白描,使得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基本生态得以呈现。


其次,信息裁剪与情境带入。笔者对招考材料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获取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信息,对于那些与本文主题不相关的信息给予屏蔽;同时,对于一般性规定的地方,笔者自动把法学理论专业或者具体的专业名称以及与本主题有关的元素带入,在不影响招考文件原意的基础上作出文字性和顺序性的修饰与调整,以达到与读者对话更加具有情境感和代入感的目的。


再次,宏观与微观双重观照。一方面,对于20所招生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生态进行宏观的描述,同时给予横向的对比;另一方面,对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各个法学理论专业招生单位和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内部两所主要参与单位进行微观的观照,同时进行各个元素之间的比较。


最后,解读与反思。在基本元素梳理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存在的基本规律和问题,进而提炼出能够概括这些规律和问题的“主题”,依托“主题”对我国的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重新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在给予同情式理解的基础上,试图寻求一些可尝试性或者可代替性的解决路径。


二、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的宏观生态样貌


我们可以把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生态切割为四大子生态:招生单位生态、申请条件生态、复试考核生态和最终录取生态。根据这四大生态基本可以勾勒出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宏观生态样貌。


(一)招生单位生态(推荐阅读全国5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及2019年法学博士招生信息)


根据前文提到的选择招生高校的三个准入标准和四个排除标准,我们得出了关于招生单位如下的基本情况:


1.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高校共40所。其中,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共13所(如图2—1所示);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共9所,(如图2—2所示);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共7所如图2—3所示);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共2所(如图2—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共5所(如图2—4);

2—1

2—2

2—3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共4所(如图2—5);西北地区:(新疆、青海、陕西、甘肃、宁夏)无。这40所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分不同的批次获得,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他们分别被授予法学一级博士点。(为了表达的方便和篇幅的缩减,笔者按照前文所述顺序,将40所具有法学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简称为山大、中国海洋、南京大学、南师大、苏大、东南大学、浙大、厦大、上海财经、华东政法、复旦、上海交大、安徽大学、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社科院、对外经贸、北航、公安大、南开、中南财经政法、武大、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大、湘大、郑大、中山大学、海南大学、川大、西南财经、西南政法、重大、辽大、大连海事、吉大、黑大、云大。下文中的西北政法大学简称西北政法,吉大、浙大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吉大、浙大司法文明。)(如图2—7所示)

2—4

2—5

2—6


我国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设置情况表 2—7


时间

法学一级博士点设置情况

授权文件4

2003年

授予北大、人大、中国政法、社科院、武大、西南政法6所

学位[2003]57号

2006年

授予华东政法政、南师大、中南财经政法、吉大、厦大5所

学位[2006]3号

2011年

授予清华、北航、对外经贸、公安大、南开、辽大、大连海事、黑大、复旦、同济大学、上海交大、南京大学、苏大、浙大、安徽大学、山大、郑大、湘大、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大、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川大、重大、西南财经27所

学位[2011]8号

2012年

授予中国海洋1所

学位[2012]5号

2016年

撤销华南理工大学和同济大学2所

学位[2016]5号

2016年

授予上海财经和东南2所

学位[2016]23号

2017年

云大2016年校内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2017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学位[2015]40号;云学位[2015]1号;云大研[2016]11号


2.传统的五院四系共9所,与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重叠8所。9所分别是华东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中南财经政法、中国政法;北大、人大、武大、吉大,其中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高校有8所,而西北政法没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只有实施教育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博士点,招收和培养“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的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该项目博士点是在2013年开始实施招生,截止到2017年,共招收52名法学博士研究生。所以这样一来,传统五院四系和40所具有法学一级博点的高校其实共有41所。


3.在40所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高校中,有山大、公安大、郑大、社科院、西南政法、中山大学6所高校还未实施“申请—考核”制,所以不能给予相关的统计;复旦、湖南师大、海南大学、上海财经、南京大学、中国海洋、川大、浙大(司法文明除外)、吉大(司法文明除外)、辽大、北航、云大12所高校虽然在2017年博士招生中也实行“申请—考核”制,但是在法学院(法政学院或其他)还未实施,所以暂时也不计入统计范围;再者,南开、安徽大学、大连海事3所招生单位虽然也都已经在法学院展开了“申请—考核”制招生,但是3所高校都未开始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所以暂时未对其统计。(南开从2017年的招生开始实施“申请—考核”制(请注意,“申请—考核”制实施年份是笔者根据招生高校研究生院以及法学院公布的招生文件为素材进行推测而得出的,并不一定准确,如有不同,还请以招生高校内部的正式文件为准),即今年是南开大学实施此招生方式的第一年,但是在其2017年招生目录中找不到法学理论专业,其招生专业分别是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与国际法学五个专业;而安徽大学2014年招生开始实施“申请—考核”制,2014年的招生专业为法学理论、刑法学与民商法学,2015年的招生专业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专业,2016年的招生专业依然延续了2015年的专业类别;2017年的招生专业比2016年的招生专业多了一个文化、生态与社会协调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博导程雁雷在2014年的招生中是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而到了15、16、17年,程老师招收的专业变为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鉴于其本人从事的主要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及安徽大学法学院近三年都未招收过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所以对此学校的“申请—考核”制情况不予统计;根据大连海事研究生院公布的关于“申请—审核”制的文件,大体可以推测其在2015年开始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虽然招生简章中未明确提出哪一年实施,但是只有到了2015年的招生中大连海事研究生院才开始发布相关的“申请—考核”文件),在2015年招生目录中公布的法学院招生目录有海商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2016年的招生专业多了一个宪法与行政法学,增至五个专业,到了2017年招生专业相比于2016年少了一个刑法学,又减至四个专业。但是该校在三年的招生中都未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所以暂时不统计该校。)除此之外,剩余的19所高校就是统计的范围之一,其分别是清华、北大、人大、厦大、中南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上海交大、重大、武大、西南财经、对外经贸、中国政法、湘大、南师大、苏大、黑大、湖南大学。


4.除了传统高校法学院(法政学院)招收法学理论专业之外,还有法学理论专业的特色类招生,其分别是南师大的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大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以及西北政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项目博士招生。在这四者中,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招生已经纳入到南师大法学院二级学科的招生中,所以不再给予单独的分析,同南师大法学院的“申请—考核”情况一并统计;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由中国政法牵头,吉大、武大、浙大主要参与的国家“2011计划”,遵循各个主要参与单位分别招生培养模式。其中吉大、浙大、中国政法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有自身独立的“申请—考核”标准,而武大司法文明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分别下放到法学院的各个二级学科,这样一来,武大法学院和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招生就融为一体,鉴于其实行单一化的标准,易于加入到和其他招生高校的对比当中;而吉大、中国政法及浙大法学院和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却实施差异化的标准,如果直接加入到与其他招生高校的对比当中,很容易造成“一个招生高校内部多个招生单位标准一致”的误解。再考虑到其司法文明招生的特色性,笔者打算在文章第三部分对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吉大、浙大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的招生条件加以对比描述,不再加入到与五院四系以及具有法学一级博士点招生高校的对比行列当中。此外,由于中国政法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刑事司法学院)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偏向诉讼法、证据法和法律史,所以对其不再给予统计,同时将中国政法法学院的“申请—考核”制招生条件加入到与其他19所招生高校的对比当中,(由于中国政法内部四个招生单位标准不一,和其他招生高校对比的只是中国政法法学院,所以笔者在接下来的对比当中,运用“中国政法法学院”语词以区别中国政法内部的其他三个培养单位。)而且在第三部分对中国政法内部的四个招生单位给予微观的横向对比。这样一来,进行宏观横向对比的招生高校共有20所,而只进行微观内部比较的2个招生单位是吉大、浙大司法文明和中国政法内部四个二级培养单位。


(二)申请条件生态


在申请条件方面,将20所招生高校的招考文件进行横向的宏观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的表格2—8:


20所高校“申请—考核”条件表格2—8


申请条件

学校比重

学校名称

具体标准

1

外语要求

80%

除去苏大、中国政法、湘大、湖南大学之外的16所高校

CET-4;CET-6;TEM;GRE;TOEFL;IELTS;其他语种同等水平

2

本硕成绩

100%

20所高校全部

成绩优秀;无重修或补考;学分绩点;平均分

3

攻博计划

85%

除去东南大学、南师大、中南大学之外的17所高校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参考文献等;字数要求

4

硕士学位论文

75%

除去西南财经、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湘大、南师大之外的15所高校

摘要;目录;初稿;评议书;开题报告;全文

5

专家推荐

100%

20所高校全部符合条件

副教授;教授;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

6

就读高校类别

55%

湖南大学、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上海交大、中南大学、重大、西南财经、南师大、黑大11所高校

“211工程”;“985工程”;社科院;国家重点学科;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第三轮全国高校学科评估;境外一流大学

7

核心期刊

40%

中国政法法学院、东南大学、南师大、华东政法、重大、对外经贸、西南财经、黑大8所高校

北大中文核心;CSSCI期刊;SCI、SSCI、EI等;专著;课题;科研奖励

8

考生类别

100%

20所全部

应届生;往届生;所学专业;年龄;学术型;科研成果;毕业年限;硕士学位性质等


1.外语水平报考要求


关于外语条件,首先需要区分准入性标准和加分性标准。有的招生高校将其列为准入性标准,即没达到此要求不得申请在此校就读博士研究生,即使申请了也会因材料不符合而通不过审核;有的招生高校只是将其列入为加分性标准,没有此条件同样可以申请此校的博士研究生,但是如果有此条件,那么可能会在材料审核时属于加分项。在20所招生高校中,有16所高校的外语条件属于准入性标准,4所高校的外语要求是加分性标准,分别占80%和20%。(如表格2—8所示)但是在16所高校中又有4所高校有例外情况,其分别是是武大、东南大学、上海交大和南师大。其次,外语水平准入性标准的量化。在外语条件中,除去苏大、中国政法法学院、湘大、湖南大学所高校对外语没有硬性要求之外,其他16所高校均对考生的外语水平提出了一定的准入性标准,但是要求标准不一。再次,外语水平准入性标准的特色化。特别值得引人关注的是西北政法对于博士研究生语言水平的要求,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属性。最后,外语水平准入性标准的再限制。如果说把外语水平作为申请某高校博士研究生的门槛,其则是一种准入性标准,而在这种准入性标准之上再设置新的标准,可以称其为再限制。在15所高校设置的外语水平准入性标准中,有4所高校增设了其他限制性条件。这四所高校分别是清华、北大、上海交大和西南财经。一是,这四所高校对于外语水平证书给予了一定的有效期限制;二是,北大对外语的种类给予了限制,非常明确说明外语包含英语、日语、德语、法语和俄语五种语言,其他语言不具备报考资格。


2.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要求


20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都需要提交本科或者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可见在考取博士的过程中,各个高校对于考生以前的学习成绩还是比较重视的,通过一个考生本硕期间的成绩单可以快速的透视出该生所学的知识体系以及对此类知识的掌握程度,甚或总览该考生整个高等教育的全貌。如外语成绩一样,在20所高校中,有的招生高校把学习成绩视为准入性标准,而有的招生高校却将其视为加分性标准。对于前者,招生单位不仅要求考生提供本科或者硕士期间的成绩单,而且作出了一定的要求。比如,苏大要求考生硕士阶段成绩优良、重大要求考生已完成规定的硕士课程并且成绩优异等。此外,在20所招生高校中,有7所高校需要考生不仅提供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而且需要提供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单,其分别是清华、北大、人大、武大、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及湖南大学,所占比重为33%。


3.攻博计划的要求


攻博计划并非是全部招生高校的硬性要求。虽然有85%的招生高校要求考生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把攻博计划书提交,但是仍有3所高校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其分别是南师大、中南大学及东南大学。(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三所高校在申请条件里并未要求攻博计划书,但是这三所高校都在复试考核时要求考生当面陈述自己的攻博计划,当然,这属于后文复试考核需要关照的内容而非申请考核的条件。)而且,各招生单位对于攻博计划的重视程度不一。在17所需要提供攻博计划的招生单位中,有两所高校对于考生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是非常重视的,其分别是对外经贸和上海交大。对外经贸法学院不仅在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7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关于博士研究计划的内容,详细说明了研究计划的重要性、格式及包含内容,而且要求的最低字数是2万字;上海交大是18所招生高校中唯一一所在招生简章或者复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提到“《拟攻读博士学位科学研究计划书》是导师评价考生科研潜质的重要参考材料,请认真撰写”的高校。最后,攻博计划书的字数要求不一。在17所招生高校中,对攻博计划有字数要求的有10所,占56%,除却对外经贸要求最高的至少2万字之外,大部分招生单位要求的攻博计划书字数为3000—1万字左右。


4.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提交,有15所招生高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比重为75%。可见,仍有5所高校对于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没有提出相关的标准。虽然大部分高校都对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有所要求,但是要求不一。其中,大部分的招生高校针对应届生和往届生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往届生提供学位论文全文;应届毕业生可提供论文初稿、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或者目录摘要。比如清华、北大、人大、厦大、武大、中国政法法学院、上海交大、对外经贸、苏大、重大、湖南大学11所高校中,只有中国政法法学院、湖南大学要求提供开题报告,北大要求在复试考核时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其他高校可以择其一提供。当然也有少数高校不区分应届硕士与往届硕士,统一化的要求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比如中南大学、华东政法,其中华东政法不仅要求考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而且要求考生提供全部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中南大学也是除了要求全文之外,还要求提交评议书。

除此之外,还有两所高校对于考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分提出了要求,分别是中南大学和西南财经。中南大学要求如果考生的硕士毕业论文总体评价未达到“优秀”,那么将失去拟录取资格;西南财经在招生条件中规定申请者的硕士学位论文综合成绩在80分以上或者评价在“良”以上。可见这两所高校对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相当重视,形成了两层审查机制,一层是该生所在高校形成的评价机制,可以借鉴、参考;一层是中南大学、西南财经本校考核专家组形成的审查机制,双管齐下,对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形成全方位的审查。


5.专家推荐要求


20所高校清一色的都要求考生在“申请—考核”制中提交两位或者多位推荐人的推荐信。两名以上专业内领域的专家推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博士考生的法学知识素质给予了筛选,相应的实现了选贤举能的制度改革初衷。在20所招生高校实施的过程中,又有具体的微观差别。比如对外经贸,西北政法要求推荐的导师不能是本校的博士生导师;还有的高校要求2名推荐专家必须包含考生申请的博士生导师或者必须是硕导和博导联合推荐,不能是其他的专家推荐等等。


6.申请考生就读高校类别要求


20所高校中,对考生的就读高校提出要求的有湖南大学、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上海交大、中南大学、重大、西南财经、南师大、黑大11所高校,其提出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点:一是就读于“211工程”大学;二是来自于“985工程”大学;三是所学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截至目前,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共进行过三次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其中第三次评估结果为: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有三个,分别是北大、人大和中国政法,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之下的所有二级学科都是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一个,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一个,为南师大。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zlpj/zdxkps/zdxk/,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21日。)四是所读高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五是考生所学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或者2016年的学科评估中排名达到一定的名次;六是获得境外一流大学的硕士学位。其中要求考生来自“211工程”大学的招生单位有中南财经政法、东南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大学、南师大(南师大要求的是高水平大学,视为“211工程”大学,这一点与中南大学相同。) 、重大8所高校;要求考生来自“985工程”高校的有上海交大、黑大、重大3 所招生单位;要求考生就读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的招生单位有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所高校;要求考生所读高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高校有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3所高校;要求考生所属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第三轮学科评估或者在2016年第四轮学科评估达到一定名次的招生高校有湖南大学(前25%)、东南大学(前25%)、南师大(第三轮前30%)、西南财经(最新一轮前30%)4所高校。除此之外,如果考生不满足以上几个高校条件,还可以通过获得国外一流大学的硕士学位来弥补,但是考生需要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学历认证报告来予以印证。比如东南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南师大、西南财经

西南财经要求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就读学校进入报考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视为对考生的要求是境外一流大学。)7所大学。

   

8.核心期刊要求


对于核心期刊的要求除了分为准入性标准和加分性标准之外,还具有替代性标准。前两种在外语要求条件里已给予了阐释,在此只说明下何为替代性标准。替代性标准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来定性的,与它共存的还有其他标准,当其他标准达不到时,如果能够达到此类标准也可以视为达到了标准,这样一来,这些存在的标准往往视为了同一水平。(请注意,笔者在统计“核心期刊”要求时,仍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之核心期刊要求的替代性方案作为了准入性标准进行了概率计算,请读者予以注意。)比如中国政法法学院在《法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要求考生就读高校类别时就提出,如果不满足此要求,就需提交一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7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而且,中国政法法学院也是唯一一家对考生发表过的论文提出字数要求的招生单位。类似提出将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作为替代性标准的高校还有东南大学,其规定在考生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和外语条件时,可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加以替代;黑大在其《黑龙江大学2017年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办法》中规定,考生可以用高校类别要求来代替核心期刊论文的准入性标准。黑大原本要求考生在申请法与经济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前3年内,以独立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或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收录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里。但是如果该考生毕业于“985工程”大学、社科院或者在2012年学科评估、2016年学科评估中排名前30%,可以申请免除发表论文的要求。


此外,还有5所高校将发表核心期刊作为了准入性标准。其分别是重大(新闻法专业对核心没有要求,只是要求考生在相关领域发表若干学术论文即可。)、对外经贸、西南财经、南师大、华东政法,但是这5所招生高校大部分只要求考生发一篇核心期刊即可,但是对于核心期刊的级别要求、发文领域以及作者规定是有差异的。


9.考生类别要求


从目前的招考文件来看,考生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应届硕士毕业生;往届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考生。由于笔者已经把同等学历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所以对考生类别的要求就是对考生是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往届硕士毕业生的要求。当然在这两个基本元素的基础上还可以叠加一些其他的限制,比如毕业年限、所学专业、考生年龄、硕士学位性质、科研成果等要求。这样一组合,变化的条件可以增至数倍。在20所招生高校中,几乎都提出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但是这种要求在招考文件中可能是一种抽象的定性表达,也可能是一种抽象定性和具体定量的结合表达,单一的定量表达非常罕见。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就要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培养潜质,发表过相应的科研成果”以及华东政法直接要求申请考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发表过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就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表达;而像湖南大学在招生条件中规定的“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则是单一的定性描述。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因素的加入:一是应届与非应届;二是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分;三是是单一学科与跨学科;(中国政法在其博士招生简章中提到,鼓励具有多元学科背景的考生报考,这与中国政法的交叉学科研究具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政法依托法学院、中欧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人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具有强大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也非常注重具有交叉学科知识人才的培养。就在2009年,中国政法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建设管理办法》,鼓励以及规范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法大在其法学院的申请考核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又将学科背景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不具备法学背景考生,法学理论专业应具备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其中之一教育背景。可见,这里强调的多学科背景也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学科随意交叉,而是与法学具有很大相关性或者可以通约的学科,比如,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四是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五是多元因素交叉。比如,南师大只接受全日制学术型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学术型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往届生,黑大只接收2017年应届非定向硕士毕业生或者2016届未派遣的硕士毕业生。除此之外,黑大还招收已经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的研究人员或者在岗教师,但是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值得注意的是,南师大是唯一一所对本校全日制非定向一年级、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放申请博士研究生的高校,招收本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之后按照硕博连读的方式进行培养,但是南师大除此之外还设置了“硕博连读”的招生方式,条件不一,可见其招生方式非常多元化,也非常具有开放性。


(三)复试考核生态


复试考核生态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考核方式生态和考核内容生态,二者属于复试考核生态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1.考核方式生态


20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属于“初试—复试”分离模式,即初试(申请材料审核)与复试(综合考核)并不是一体进行的,在这种分离模式下,虽然复试考核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大体可以从形式上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单一面试的方式;二是“笔试+面试”的复合方式。其中属于单一面试方式的招生单位有武大、华东政法、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北政法、湖南大学、黑大7所高校;剩余的13所高校均采用的是“笔试+面试”的复合模式。如果是单一的面试方式,考生只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考核流程把相关的内容进行阐释、作答所抽到的题目或者回答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即可,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武大、对外经贸五所招生高校需要考生在参加复试考核前做好PPT的资料准备,面试时,由考生首先进行相关内容的阐释,给考核组更加直观的思想传达,然后再接受专家学者的考核。


2.考核内容生态


根据20所高校在招考文件之复试审核阶段的描述以及要求,大致可以将考核内容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二是“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三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四是“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在这20所高校中,采取第一种模式的是东南大学、湘大(湘大复试考核中设置了法理学科目是必考科目;东南大学除了法理学是必考科目之外,还要求考生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中任选一个科目,此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重大;启动第二种模式的是清华、华东政法、黑大;实施第三种模式的是西北政法、上海交大(上海交大专业课的试题是按一级学科进行命制,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倾向于第四种的是人大、厦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北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南财经(在这其中,西南财经大学的综合复试成绩计算其实是非常特殊的,不同于其他高校的计算,但是考核的内容还是不变的。关于特殊之处,文后还有阐释。)、湖南大学、苏大11所招生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各招生单位招考文件中相关语词的表达可以透视出各个招生高校的侧重点或者特色。北大在表述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时提到了考生的“经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说明 》在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部分中的原话是“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可能与本校一直重视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研究有关,而这些研究旨趣在两本核心刊物《法律与社会科学》、《北大法律评论》之刊登文章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人大在复试考核阶段提到了“学术规范意识”,体现了其对考生学术规范性的要求;(《法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2017年)》复试内容及形式中提到的原文是“综合素质考核内容: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等。)厦大提到了“学术前沿文献”,可见其对申请者熟稔法学理论前沿文献的程度有所重视,这可能与厦大的开放性、前沿性研究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有重大的关系;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则提到了“学科背景”,上海交大则提到了“学习动机”等等,这些名词的提出估计不是随口一提,而是与本校的招生风格与气息紧密相连。考生亦可透过这些语词反映的着重点,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适合自身的招生高校。


(四)最终录取生态


根据20所招生高校公布的录取名单,可以对每个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人数加以统计,不仅可以细览每所招生高校的招生人数、博导情势,而且可以俯瞰此类招生在总招生中的权重。如表格2—9所示,法学理论专业录取情况只统计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情况;非“申请—考核”制录取情况则统计招生高校招收的所有的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普通招考、专项计划及其他。同样,本统计内的法学理论专业是广义的法学理论含义;申请考核人数所占比重是指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录取人数占总录取(申请考核与非申请考核录取人数之和)人数的比重。


2017年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招生情势表2—9

序号

招生高校

申请考核录取人数

录取具体专业

招生导师

非申请考核录取人数

申请考核人数所占比重

1

厦大

5

法学理论

宋方青、郭春镇、周赟

0

100%

2

武大

7

法学理论、体育法、环境资源保护法

汪习根19、李龙、张文显20

2

77%

3

东南大学

1

法学

龚向和

0

100%

4

中南财经政法法法




政法政法政法

0



7

0%

5

华东政法

0

8

0%

6

中国政法

26

法学理论、法与经济学、法治文化、人权法学21

曹义孙、柯华庆、陈景辉、舒国滢、刘星、徐显明、齐延平、单纯、夏吟兰、席涛、胡继晔、张卿、李德顺、刘斌、文兵、王洪、张清、邹玉华、王建芳、郑永流

1

96%

7

上海交大

1

法学

沈国明22

3

25%

8

对外经贸

0

1

0%

9

中南大学

0

2

0%

10

湘大

0

1

0%

11

南师大

0

3

0%

12

苏大

0

1

0%

13

北大

4

法学理论

张骐,凌斌,强世功

1

80%

14

清华

7

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赵晓力;许章润;高其才;高鸿均;聂鑫

0

100%

15

人大

4

法学理论

张志铭;史彤彪;马小红;冯玉军;黄宗智

0

100%

16

重大

1

道德·政治·法律哲学

张文涛、黄瑞成、田雷、李放春

黄瑞成

8

12.5%

17

西南财经

0

0

0%

18

黑大

0

刘德权

乔  榛

1

0%

19

湖南大学

2

公共管理法治化

陈晓春、郭渐强 刘少华

郭渐强 刘少华

0

100%

20

西北政法

6

西北地区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研究、文化安全研究

汪世荣、王健、闫晓君、穆兴天、李其瑞、杨建军、 常安、赵馥洁、刘进田、张师伟、李明

0

100%

总计


64



39



19.汪习根教授在体育法(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法与人权方向)下边还有一个招生。武大李静教授在法学理论专业只招收优秀人才,其属于单独选拔的行列,有其独立的选拔程序和条件,所以没有将其统计在申请考核录取人数之内,但是将其统计入非申请考核制之内以及总录取人数之内。

20.张文显教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司法文明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方向上招收了两位博士研究生。

21.中国政法比较法学研究所比较法学专业有四位博导,分别是高祥、柳经纬、刘承韪、王志华,但是其都是研究民商法方向,与法学理论中的一般比较法学还是有所区别,所以暂时不加以统计。

22.郑戈教授在《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里被划归到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所以在这里暂时不按法学理论专业统计。

23.但是博士生导师组的阵容非常强大,有朱苏力、张恒山、吴元元、贺欣、龚强教授五人。


由表格所示,20所招生高校,按照表格的依次顺序,可知其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的总数分别是5、9、1、7、8、27、4、1、2、1、3、1、5、7、4、9、0、1、2、6人;其中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录取人数最多的是中国政法,为26人,仅仅比其他19所招生高校的总和低12个名额,可谓是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的重要基地;其他比较多的高校有武大、清华、西北政法、厦门大学,分别是7人、7人、6人、5人;而最低的高校是0人,即没有招到符合要求的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其中,运用非“申请—考核”制招录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比较多的院校是华东政法、重大和中南财经政法,人数分别是8人、8人、7人;而非常遗憾的是西南财经的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理论专业并未招生,处于0人的状态;23在20所高校中,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通过“申请—审核”制得以录取比例最高的6所高校是厦大、东南大学、清华、中国人民、湖南大学、西北政法,都是100%,而录取比例为0的高校有9所,几乎占据了一半,其分别是黑大、西南财经、苏大、南师大、湘大、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对外经贸。


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极端的状态,但是半数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录取人数在4—9人之间;其中,运用“申请—考核”制的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数字极化现象,一个是26人,一个是0人,其中处于0人状态的高校不在少数,有9所,至于为何45%的高校实行了“申请—考核”制,却招不到相应的法学理论专业学生,可能有不同的因素在起作用,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9所高校设置的申请条件太高,以至于将很多考生过滤在外;再加以考核太严格,致使符合条件的考生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没有。


三、微观视野下的“申请—考核”制招生生态:两个招生单位内部的横向对比


(一)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招生的内部生态


作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参与成员,吉大司法文明是招收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的一个重镇,每年招收大量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而浙大司法文明主要招收法学理论、行政法和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那么这两个主要参与成员由于都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而且都是实行“申请—考核”制,所以对二者进行一个微观的横向对比,可以更好的透视法学理论专业的特色类招生。


吉大和浙大司法文明招生生态比较表格3—1



司法文明

比较项目

吉大司法文明

浙大司法文明

招生方向

司法哲学、司法文明理论、司法文明史、证据法哲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学

司法文明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

法理学导师人数及姓名(不分先后)

9人,张文显、郑成良、姚建宗、孙笑侠、汪习根、黄文艺、杜宴林、李拥军、钱大军

3人,张文显、葛洪义、陈林林

申请是否要经过导师同意

外语要求

1.英语六级合格或者四级在550分及以上;2.托福9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以上;4.GRE达到260分及以上;5.法语达到TCF考试B1水平;6.德语达到DAF考试A2水平;7.在英语、法语、德语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做到熟练运用,并能提供证明。

1.英语六级460分及以上;2.托福8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以上;4.五年内获得过英语国家或者地区的硕士、博士学位,并获得认证。

注:有效期5年。

就读高校类别

985或211或五所政法大学,或者经过认证的境外高校

考生类别

应届硕士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者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

科研成果要求

有科研成果

已取得相关的成果

攻博计划书

需要,3000字左右

需要,3000字左右

成绩单

本科和硕士成绩单

本科和硕士成绩单

推荐专家

2名申请学科领域内教授级别推荐信

同左

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摘要

复试考核方式

面试

面试

考核内容

专业知识、综合素质

外语、专业知识、综合素质

是否需要加试

录取为法学理论专业的人数(以录取导师研究方向为准)

8人(一共招收13人)

3人(一共招收5人)

占录取总人数的比重

62%

60%


由表可知,首先,单就招生方向而言,吉大司法文明招生方向相对于浙大司法文明的招生方向更加细化。其除了浙大的司法文明理论之外,还将司法知识划分为司法哲学、司法文明史、比较司法学、中国司法制度等具体的方向,可见学科内部的划分已经非常的精细化和系统化。而浙大的划分还是比较的宏观和笼统,划分为法理学和法哲学很可能不能区别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传统的法学理论专业招生之间的差异性。其次,吉大司法文明有9位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而浙大只有3位,明显少于吉大。可见,吉大仍然是法理学研究的重镇,甚至可以说其招生的法理学导师是全国最多的。再次,在外语要求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接受三种语言(英语、德语、法语)作为外语,而浙大司法文明只接纳英语作为外语,并且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中二者除了对各项成绩分数的要求不同外,浙大司法文明对成绩和获得学位增加了有效期5年的限制;在就读高校类别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比浙大要严格的多,提出了“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学或者五所政法大学。其中,足见其对五所政法院校的认可,特别是非“211工程”大学的华东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之传统法学地位的尊重;在复试考核方面,浙大司法文明比吉大司法文明多了一个外语水平的考核,其他均采用“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复合化的考核模式。最后,在录取方面,吉大司法文明17年共录取13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录取8名,权重为62%;浙大司法文明共录取5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共录取3名,占据了60%。由此可知,吉大司法文明录取的总人数是浙大司法文明的录取总人数的近3倍,同时吉大司法文明法理学研究方向导师录取的考生人数也是浙大司法文明录取人数的接近3倍,但是其所占的比重却非常的相似,这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两个招生单位在招生时刻意的调整法学理论专业和其他专业的比例结构,增强其协调性。


(二)中国政法招生的内部生态


由于中国政法之法学院、人权研究院、中欧法学院、人文学院四个内部招生单位之间的招生条件不一,分别有其独立的招生条件,所以对其加以微观的对比,可以彰显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的张力和多样化。由于在前文中已经描述过中国政法法学院的招生情况,所以在此主要指出法学院和其他三个招生单位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当然四个招生单位的招生条件要符合中国政法招生简章中的基本要求。


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生态表3—2



招生单位



比较项目

法学院

人权研究院

中欧法学院

人文学院

就读高校类别

本科和硕士就读于211工程大学或具有所学专业一级博士点的非211工程大学;海外著名高校;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专业背景

法学、法律硕士、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之一

本科(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原则上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

本科、硕士、博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

法学、哲学、逻辑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一

考生类别

本科和硕士必须是全日制,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全日制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同左

同左

外语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推荐信

3名专家推荐。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1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之外);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人。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2人

至少2名与报考专业有关的副教授级别以上的专家推荐

申请人须有两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两位专家组成需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导师1位、外校具有高级职称同行专家1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2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人

3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专家推荐。申请人须有3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推荐人应包括: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1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非报考导师)2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需3位教授(或相当职称)推荐

科研成果要求

如果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需要一篇CSSCI期刊独立发表7000字以上专业论文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有表格可知,第一,在就读高校类别层面,法学院明显比其他三个招生单位要求高的多。其要求申请该校博士研究生者必须毕业于是“211工程”大学或者是具有所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可见就法学专业而言,中国政法法学院将“五院”中西北政法排除在外了,因为在“五院”中,只有西北政法既不是“211工程”大学,也不是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但是,中国政法法学院接着又开出一个替代性方案,如果就读高校不符合,独立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也可以。第二,中国政法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在学科背景方面已经涉嫌突破了中国政法在其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应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在法学院招生的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军事法学、法与经济学五个专业,很显然,如果考生在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是法学或者法律硕士,那么其符合招生简章的规定,因为其与五个专业的一级学科“法学”相吻合;但是如果考生都是其他社会学、哲学、语言学、逻辑学、经济学专业,那么其与“法学”一级学科并非契合;而人文学院招生专业只有一个——法治文化,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人文学院。这充分显现了学校统一招生规定与各个二级单位招生之间不相契合的地方。


第三,在考生类别方面,法学院对考生的本科和硕士学位都提出了要求,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只对硕士学位提出了一定的标准。第四,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一致的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可见中国政法内部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并没有设立准入性标准。第五,中国政法比较有招生特色的是其专家推荐制度,四个招生单位对于专家的组成要求实行差异化的标准。在这其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四个元素:其一,专家人数;其二,校外专家与校内专家;其三,作为硕士生导师的专家和作为报考博士生导师的专家;其四,因职称级别不同而作出的专家区分。由表格所示,关于专家人数,在四个招生单位中,有两个招生单位需要3名专家推荐,其分别是法学院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需要2名专家推荐;关于第二个元素,法学院和中欧法学院给予了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区分,但是法学院要求推荐的专家中至少包括2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校外1名同行专家,而中欧法学院的基本要求是1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1名校外同行专家;涉及到硕导和报考博导时,三个招生单位(人权研究院除外)都一致的提到如果硕导和报考的博导不为同一人时,必须要有硕导的推荐,如果为同一人时,不得有报考导师的推荐;最后,关涉到专家的职称级别问题时,人权研究院遵循的是中国政法招生简章里边的最低要求,推荐专家为副教授以上级别或者具有相当职称,法学院没有提及职称问题,而人文学院和中欧法学院对申请者硕导的职称遵循的是最低要求,而对其他推荐专家要求则是教授职称或者相当职称。


四、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生态的解读与反思


(一)准入机制与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


22所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都设置了相应准入机制和否决机制,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二者才有机会取得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资格,同时,招生高校也通过如此双重机制来控制整个招生的生源质量。


1.准入机制。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列举的申请条件,符合这些条件才有申请资格。我们可以按照其是一般还是特殊以及定性还是定量,将其分为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和定性准入机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其一,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一般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的一般性要求,比如22所招生高校对考生取得硕士学位的要求,对科研能力的要求;特殊准入机制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替代性准入机制,一种是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替代性准入机制正如前文所讲,其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而存在的,只有在其他条件不符合时,这种替代性方案才可进入情境,比如考生对中国政法法学院要求的就读高校类别不符合时,可以用核心期刊来作为替代性准入方案,同样与一般性准入机制具有同等的效力;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个条件特别突出,而另外某个条件相对弱化的状态下,招生高校给予某种便利、权衡考虑,可以把弱化的条件视为满足一般准入机制的情形。比如,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上海交大在考生外语要求方面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考生在科研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可以视为符合一般性申请条件。其二,定性准入机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定性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属性的描述或者阐释,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化表达,比如苏大要求考生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学术能力超强,并且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定量准入机制即客观量化指标准入机制,符合表达中的数字即视为符合条件,相反即视为不符合。比如,华东政法对于2篇核心期刊的要求,多所高校对于CET—6最低分数的要求等等。现在的趋势是,不管是定性标准还是定量标准,各个招生高校最后都要转变为“分数”这一客观量化标准,根据“分数”的多少来决定录取名单。有学者将其称为“博士招生积分制”(参见张宇迪、贾晓明、王战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年第3期。),在这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积分制是西南财经的科研论文水平评定制度和高水平论文加分制度,其复试考核综合成绩=面试成绩×50%+科研论文水平评定×50%+科研加分,(参见《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细则(2017)》。)这种博士招生审核材料积分指标体系与黄仁宇先生所提的“数目字管理”(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2006年版。)有暗合之处。在这种“数目字”客观量化指标管理下,限制了主观肆意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主观评价得以客观外现,降低了公平出现的成本。


2.否决机制。否决机制除了一般否定性条件的列举之外,还有失信惩戒机制。否定性条件即一旦符合,不得录取或者失去录取资格;而失信惩戒机制是基于诚信社会下考生信用体系情况而给予的惩罚措施。其一,关于否定性条件的列举,我们经过梳理之后,得出如下13种情形:第一,导师不同意接收此考生,即无导师接收,导师与考生之间的精细化匹配不成功;第二,分数线没达到最低要求,考核不及格;第三,考生不接受调剂;第四,应届硕士研究生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第五,考生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第六,体检不合格,健康状况不符合标准;第七,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第八,不符合录取类别;第九,申请人在硕士最后期间成绩有不及格情形;第十,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未达到“优秀”;第十一,上报教育部拟录取名单时发现有重复录取现象;第十二,复试过程有舞弊的行为;第十三,受过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列举了这13种情形,有的高校只列举了其中几项,特别是第十三项,只有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湖南大学三所高校加以提及;第十项只有中南大学一所高校要求。可见,各个高校对于否定性的要求也是不一,但是未列举不等于不要求,也可能是作为一种隐性的内部规定而存在。其二,失信惩戒机制。在申请考核过程中,“失信”常常表现为材料的不真实,一般情况下,招生高校会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以核对,但是在这其中还是会有失信的行为表现,这可能与材料核对的成本较高以及考生失信的发现概率较低有关。在招生简章中,有2所高校非常明显的提到了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西北政法规定,提交材料的考生必须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学校发现材料有伪造情形,一经核实,就会启动取消申请、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并且5年内不接受申请;重大规定,申请者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 年内不接受其报考。可见,惩戒机制一般是两种:一是取消资格,包括申请资格、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学籍资格;二是中长期的排斥,一般是5年内不接受其申请本校博士研究生。


(二)双轨制与单一制中的评价标准演变:从身份到能力


在作为分析对象的22所招生高校中,有的高校实行的是“申请—考核”单一制,有的招生单位开展的是双轨制,即在“申请—考核”制之外还有“统一考试”制。通过对22所招生单位的招考文件的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的表格:


22所招生高校单一制与双轨制实施情况表4—1

高校  





类别

清华

北大

人大

厦大

武大

东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

华东政法

中国政法

上海交大

对外经贸

中南大学

湘大

南师大

苏大

重大

西南财经

湖南大学

黑大

西北政法

吉大司法文明

浙大司法文明

单一制

双轨制


由表格可知,在22所招生单位中有10所高校是实行单一“申请—考核”制,占据了将近一半;有12所高校进行的是双轨制,后者比前者只多了两所,几乎持平。除此之外,我们再结合前文对于22个招生单位之招生条件的白描,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实行单一制的高校招考条件一般相对较低,而实行双规制的高校设置的准入性标准一般相对较高。前者比如清华、北大、人大、厦大、武大、西北政法、浙大司法文明7所,这些高校一般对申请者的就读高校、科研成果没有太高的要求;实行双轨制的高校中,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上海交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苏大(注意,苏大虽然对考生的就读高校类别和所学学科没有要求,但是其对考生的科研能力给予了较高的定性要求,比如“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再比如“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创新能力超强,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此可视为具有较高的要求,有些考生可能觉得苏大没有设置定量的要求,以为要求不高,大胆的去尝试申请,最后却没有成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苏大在2017年招生中没有实现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申请考核者。参见《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大、西南财经、湖南大学、黑大11所高校对考生的就读高校、所学专业或者科研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2所双轨制高校中只有湘大1所高校属于例外情形。综上所述,笔者所得出结论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


其实,我们也可以从逻辑推演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一所招生高校实行单一的“申请—考核”制,而又设置了较高的条件,比如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那对于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单一制高校再要求申请者必须来自“211工程”、“985工程”大学或者具有法学一级博点、全国重点学科等,那么对于普通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进入这样的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考生的出身几乎就决定了其最终的归宿。那么基于这样的公平考量,这些高校也会把要求稍微设置的低一些。而对于那些实行双规制的高校,申请者则还有参加统一考试的备用选择,所以对于欲求参与“申请—考核”制的学生要求较高。然而,并非所有的高校都是作出了这样的衡量。就像上文提到的东南大学、中国政法法学院和吉大司法文明则是如此情形。那么在此境遇下,就对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形成了一种悖论:现行CSSCI核心期刊显性或者隐性的规定几乎不发硕士研究生独立署名或者第一作者的文章,而招生高校又要求申请者提供CSSCI核心期刊。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罗尔斯提到的公平二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其中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机会平等,并且优先于差异原则。(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家弘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但是在这样的场域中,机会平等也是缺位的。


进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反思高校招生中的“优中选优”的逻辑,这种逻辑的出发点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不恰当之处在于将“身份条件”作为了“优”的标准,而不是把“能力条件”作为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比如,有的招生高校把“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评估取得一定名次、国家重点学科等“身份条件”作为了准入性的门槛,(随着“双一流”名单公布以后,估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将成为博士招生中新的话语。)而没有更多的去重视考生的科研能力、科研潜力及综合素质等“能力条件”,利用“身份条件”将考生拒之门外,考生因为自身标签的弱化而失去了展现自身“能力条件”的机会。进化论历史法学代表人物梅因在总结人类进步的演化公式时提到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版,第96—97页。)而我们认为高校招生评价模式演变应该是一个从身份条件到能力条件的过程,逐步弱化或者模糊身份的标签,可以将身份条件适当作为加分项存在,而将能力指标逐渐放在核心的位置。玛莎·C·纳斯鲍姆也提出过一种关于正义的能力理论,在这种能力理论中,我们关心的是人在现实中可以得到什么机会,人们在现实中可以做到什么,特别是在这个带着不合理和不平等的时代。(参见[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前沿部分。)考生应该有着平等的机会,招生高校应以能力作为区分标准,这样才能更加凸显博士招生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


(三)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与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


1.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


高校相继进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制度改革之后,给予了二级培养单位、导师组、招生导师较大的招生自主权,而学校层面只是起到了“管理、指导、监督”的作用,打破了以往高校招生权高高在上的“高冷”局面,出现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赋予了高校基层单位、基层自治学术群体以及导师个体较大的招生自由裁量权,扩大了基层招生自主权,优化了招生权力结构,“而事实上这种以体现基层学术权力为核心及其表现出的学术自由,恰恰是大学自治演化之路的厚实传统。”(潘峰、张立迁:《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自治路径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逐步形成了一种由学校统一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分别实施转变为学校管理和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的局面。(参见宋朝阳:《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考——以武汉大学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而且从本质上讲,高校的招生权属于一种教育行政权,但是这种教育行政权又区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它只属于学校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权,波及的范围多是在一校之内。这样看来,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也许意味着教育行政权的基层下沉,因为学校高层和二级单位基层是同构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学校层面上的教育行政权力结构。通过22所招生高校的招考文件,我们可以推测出高校内部招生权力结构之所以产生变化,既有内部自身理性动力的作用,也有外部支持系统和行政压力系统对高校原有招生权力结构所产生的解构力而使然。在内外作用力的双重影响下,逐步形塑了现有高校高层和基层的招生权力变化格局,而且这种格局还在不断的形成、调整,再形成、再调整。


2.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


高校招生自主权出现下沉、呈现去结构化现象的同时,也意味着新型招生权的结构正在形成,逐步表征出一种新的招生结构类型。而目前来看,在变化着的且最为显著的就是因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和学术权力的生长而带来的权力结构化。


一方面,新型招生单位兴建而形塑的多元权力招生格局。就法学理论专业而言,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一般在法学院或者暂时安置于某个部门法学院,但是,其仍是存在于法学院,而不是其他学院。这样一来,传统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几乎都是法学院的招生,法学院作为招生的基本组织,也作为核心单位,甚或是单一的二级培养单位。但是,时至今日,格局已在变化。除了法学院,中国政法人权研究院、人文学院、南师大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大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培养单位的组建,西北政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之“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特殊项目博点、南师大“学校发展计划”等新型招生方式的兴起,逐步打破了原来法学院一元的招生格局,正对原有的招生权力伸出切割的触角。其实,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表面上是一座座高楼大夏的拔地而起、一个个挂牌仪式的开幕,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基层招生权力结构的形成,其最根本的是高层对基层的赋权与放权。


另一方面,学术权力的生长。招生自主权的下沉赋予了导师组和博士生导师个体很大的招生自主权,营造了一种招生权归属于学术权的良好氛围。这种学术权力的生长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本该作为招生参与主体而却往往参与程度不够的导师的积极性,其实,导师招生的历程也是一个寻求与其匹配的合作者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自主招生权力基础之上的师生良性互动的学术生态。在这种学术生态下,导师责任制易于形成,学生学术自觉也易于养成。而这其中,学术权力生长的核心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选择学生的标准主要是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这种学术能力、学术志趣具有很强的个性化倾向和师生契合性;二是同行专家联袂推荐制度。考生只有在同行专家评估推荐的情形下,才有机会获得申请资格,而且同行专家评估系统的建立使得学术权力得以外现;三是特殊准入机制的启动权掌握在学术人的手中,如何确定考生在某方面确有特殊的科研能力不仅需要专家学者的启动,更需要此群体的考核评估。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学术权力的生长并不完全等同于导师权力的增长,虽然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导师权力的增长,比如人大规定的导师一票否决制。(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考复试实施办法》。)但是学术权力是一个群体的概念,其更多面向的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权力样态,而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权力增生。同时,在去结构化与结构化同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已然状态保持时,“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多元主体利益表达可能会出现冲突,比如国家教育行政权与学校招生自主权、学校招生自主权与二级培养单位招生自主权、导师组集体决策与导师自主招生之间的矛盾。如何在接下来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中,协调各方面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在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的同时,又要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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